(一) 減量時程與目標值:「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國家(指OECD中除墨西哥外的所有24個成員、歐盟、前蘇聯各共和國及前東歐共
產國家,合計37個成員及摩洛哥與列支敦斯登共39個國家),將人為排放之六種溫室氣體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與1990年相較,平均
削減值5.2%,同時採差異性削減目標之方式;歐盟及東歐各國8%、美國7%、日本、加拿大、匈牙利、波蘭6%,另冰島、澳洲、挪威則
各增加 10%、8%、1%。減量時程為2008至2012年,並以此5年的平均值為準。
(二) 六種溫室氣體中,CO2、CH4、N2O管制基準年為1990年,而HFCs、PFCs與SF6的基準年則為1995年。
(三) 提出「京都機制」:包含「清潔發展機制」(CDM),跨越上述(第一點)的國家,由工業國對開發中國家進行技術及財務協助其溫室氣體
減量計畫之機制、排放交易(ET)及共同執行(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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