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來
 

  自從工業革命以來,人類各項經濟活動快速勃興,大量使用化石燃料,造成大氣中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濃度急速上升,全球增溫越來

越明顯,持續造成海平面上升,以及全球氣候變遷加劇的現象,對水資源、農作物、自然生態系統及人類健康等各層面造成日益嚴重的負面

衝擊。為了抑制人為溫室氣體的排放,防制氣候變遷,聯合國於1992年地球高峰會舉辦時,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

對「人為溫室氣體」(Anthropogenic Greenhouse Gas)排放做出全球性管制的宣示。為落實溫室氣體排放管制工作,1997年12月於日本京都舉

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通過具有約束效力的「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用以規範工業國家溫室氣體的排放

量。

 

 
議 定 書 主 要 內 容
 

(一) 減量時程與目標值:「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國家(指OECD中除墨西哥外的所有24個成員、歐盟、前蘇聯各共和國及前東歐共

   產國家,合計37個成員及摩洛哥與列支敦斯登共39個國家),將人為排放之六種溫室氣體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與1990年相較,平均

  削減值5.2%,同時採差異性削減目標之方式;歐盟及東歐各國8%、美國7%、日本、加拿大、匈牙利、波蘭6%,另冰島、澳洲、挪威則

  各增加 10%、8%、1%。減量時程為2008至2012年,並以此5年的平均值為準。

(二) 六種溫室氣體中,CO2、CH4、N2O管制基準年為1990年,而HFCs、PFCs與SF6的基準年則為1995年。

(三) 提出「京都機制」:包含「清潔發展機制」(CDM),跨越上述(第一點)的國家,由工業國對開發中國家進行技術及財務協助其溫室氣體

   減量計畫之機制、排放交易(ET)及共同執行(JI)。


參考來源: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