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球漁民觀點: 琉球的進貢
日本觀點
琉球漁民觀點

琉球的古史

清朝觀點

中國的朝貢制度

1368年,明朝建立,1371年明太祖朱元璋明確規定了安南、占城、高麗、暹羅、琉球、蘇門答臘、爪哇、湓亨、白花、三弗齊、渤泥以及其他西洋、南洋等國為「不征之國」,實際上確立了中國的實際控制範圍。他並且確定了「厚往薄來」的朝貢原則。由此最後確立了朝貢體系成為東方世界的通行國際關係體制。在這個體制中,中國中原政權成為一元的中心,各朝貢國承認這一中心地位,構成中央政權的外藩。

15世紀前期,隨著鄭和強大寶船隊對印度洋的巡航,以及永樂帝朱棣對北方蒙古勢力的掃蕩,朝貢體系達到了它的巔峰,在明朝陸海軍的「威逼」和「厚往薄來」政策的「利誘」之下,向明朝政府朝貢的國家和部族一度達到了65個。在此同時,日本對琉球、朝鮮;朝鮮對女真,越南對占婆、南掌等國,也都提出了朝貢的要求,形成了數個次級的朝貢中心。

這個時期,除了同明朝有直接接觸的朝鮮、越南、緬甸等國外,在厚往薄來政策引導下,其他的一些國家對於明朝的朝貢,逐漸演變成了一種貿易往來,尤其是明朝中後期的海禁政策,使得朝貢幾乎成為這些國家同中國進行貿易往來的唯一手段,這之中最有名的就是中日之間的勘合貿易。

到了1644年,清朝建立了對中國大陸地區的有效統治,保留了明朝的大部分朝貢體系,只是要求各國繳還明朝的封誥,重新領取清朝的封誥。清朝明確將和周圍部族的往來分為理藩院和禮部分別管轄。蒙古、西藏等地與內地的往來視為國家內務;由理藩院管轄,朝鮮、日本、俄羅斯等國的來往,視為獨立的外國,由禮部管轄。

琉球的進貢

琉球國受中國明清兩朝的冊封,屬於明清的藩屬。同時琉球國亦向日本的薩摩藩、江戶幕府朝貢。在相當長的時期內,琉球與朝鮮的貿易關係也非常頻繁,僅次於中國,日本。除此以外,琉球還與週邊國家如暹羅(現在的泰國)、土耳其、巴基斯坦、馬來西亞、爪哇國、蘇門答臘、馬六甲、占城、越南、呂宋等國進行外交和貿易交往,琉球國與暹羅國、爪哇國進行過官方文書「咨」的交往。在近代,1860年以後,琉球與美國和英國有過官方接觸,並簽署一系列開放口岸的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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