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河構造物、河川斷面與洪水關係
係依據經濟部水利署頒布「跨河構造物設施設置審議規範試行要點」之相關條文,通水遮斷面積率不得超過8%;及上下游兩座橋樑中心線距離小於兩倍既有橋樑之跨距者,其通水遮斷面積率須依各橋墩在水流方向投影面積之總和來計算。
一、 跨河構造物
凡跨越河川之固定結構物均屬之,包括鐵路橋、公路橋、農路橋、過水橋、油氣管橋、天然氣管橋、輸水渡槽等。
二、 橋樑位置
跨河橋樑設墩時不宜設下列位置,但如實際狀況須設下列位置時,必須經詳細水理分析並對跨河構造物及河防設施輔以保護措施。
- 河寬狹窄處
- 河川合流處
- 河道彎曲處
- 洪流時流向與低水路不平行河段
- 河床坡度變化較大處
三、 橋墩
- 橋墩形狀儘量採用細長橢圓形或類似之形狀。
- 橋墩之長軸應與洪流方向成平行。
四、 通水遮斷面積率
指所有河道中之通水障礙物,其在水流方向投影寬度與河道平均寬度之比值。
- 跨河構造物之立墩數量,其通水遮斷面積率不得超過八%。
- 跨河構造物,其跨距以七十公尺為上限。
依照參考的文獻,我們決定以實察方式測量後勁溪河道上的所有跨河構造物,一一量出橋面投影在河道面上之長度及橋墩寬,並運用算式計算出各橋的通水遮斷面積率,暸解跨河構造物、河川斷面與洪水關係。
所運用之通水遮斷面積率算式:
橋墩寬(m)× 橋墩數(座)÷ 橋樑在水面投影之長度(m)× 100%
※所算出之通水遮斷面積率不得大於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