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安全玩具的選購 |
以下提供相關準則作為參考。
(1)查看玩具上是否有合格標誌。選購貼有ST標誌的玩具,以保障安全。
(2)依照年齡層選購適合寶寶的玩具。
(3)須有完整的玩具商品標示事項:是否有玩具名稱、使用方法及警告等標示、使用年齡、製造廠商名稱、地址、電話、主要成分。
(4)請勿為三歲以下的幼兒購買超過30公分長的繩索或有纏結的玩具,以免因纏繞而窒息。
(5)玩具不可有銳邊及尖角,以免割傷皮膚。
(6)選購填充玩具時要拉一拉眼睛、鼻子、耳朵等部分,查看是否容易脫落,車縫處是否牢固,以免幼兒挖取內部填充物吞食。
(7)玩具或其小附件若小於十元硬幣,請不要讓三歲以下兒童使用。
(8)未經處理、有木刺、表面塗漆易脫落的玩具請勿購買。
(9)若手指可以插入騎乘玩具車輪間隙,則表示不安全。 |
認識安全玩具標章-ST
安全玩具檢驗與標章制度是自1984年起由工業局輔導並由財團法人台灣玩具暨兒童用品研發中心進行推廣。凡是廠商生產的玩具,送請台灣玩具研發中心按CNS國家標準,經過各種的儀器檢驗,沒有尖角、銳邊、毒性、易燃等各方面的危險性,才發給這件玩具專用的「ST安全玩具」標誌。
選擇玩具時,一定要選擇貼有ST安全玩具標誌的玩具。同時,標示清楚與有ST安全玩具認證的廠商對於產品都會有一定的嚴格品管,可給予小朋友更多的保護與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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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安全玩具標章-CE
歐洲共同市場安全標誌,是一種宣稱産品符合歐盟相關指令的標識。CE 標誌是由歐盟認可並強制要求產品必須具備的安全標誌,具備CE標誌的產品,就是對消費者有高度保障的產品。
事實上,CE標誌不一定要經任何機構的檢驗,只要自認為合乎相關的安全規定,即可以自我宣告的方式在產品上標示CE標誌,不過一旦標示,就須負法律的完全責任,其追訴期長達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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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玩具商品標示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所稱的玩具,係指凡適用於十四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之物體,包括玩偶、積木、兒童車、嗜好玩具及組合玩具等而言。依據「玩具商品標示基準」的規定,玩具商品應標示:
(1)玩具名稱。
(2)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
(3)主要成分或材質。
(4)適用之年齡。
(5)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
(6)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