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依據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古蹟分為三種: 

1997 年前名稱

頒定單位

判定標準

1997 年後名稱

一級古蹟

由內政部頒訂

古蹟具有全國性意義及價值的。

國家級古蹟

二級古蹟

由省政府頒訂

古蹟在歷史上有重要性的紀念,但不一定是全國性的。

直轄市級古蹟

三級古蹟

由地方政府頒訂

古蹟具有地方性的歷史價值。

縣市級古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