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之家(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榮譽國民之家)。榮民之家有9公頃大,除了早期退伍軍官免費安養外,現在主要以自費安養,採部份供給制,由榮民繳交伙食費及服務費,盡可能依照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標準,提供房舍、膳食和全方位之服務。
地址:97058花蓮市府前路 29 號
電話:(03)8223111, 8223112
傳真:(03)8223152
公費安養養護(全部供給制)
一、申請條件及地點:
(一)應具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2條規定之退除役官兵身分,且無第32條(停權)情形。
(二)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4條,且無第5條、第6條規定情形者,得申請公費就養:
1.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
2.前款退伍除役後,其身心障礙情形惡化。
3.前二款以外身心障礙。(1~3款身心障礙應先報本會鑑定符合就養基準)
4.年滿61歲。
(三)向居所地榮服處申請辦理。
(四)身心障礙申請流程:
1.因(戰)公致身心障礙之現役官兵:
由軍方(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檢具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證明命令、最近三個月內地區以上健保醫院出具因公負傷部位病情之診斷證明書函及醫務評審會議記錄函送本會鑑定。
2.因(戰)公致身心障礙之已退伍、免役或除役官兵:
由各縣(市)政府或榮服處檢附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證明命令、最近三個月內地區以上健保醫院出具因公負傷部位病情之診斷證明書函送本會鑑定。
3.未滿61歲已領有榮民證之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退除役官兵:
申請人須檢具最近三個月內地區以上健保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向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函送本會鑑定。
二、申請就養檢附文件:
申請書,全家人口之戶籍謄本、退休給付及公勞保給付、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綜合所得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查詢清單、健保歷史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含海外資料)。
三、申請放棄就養手續:填具切結書後自申請次月1日起停止就養;經停止就養後,榮民仍可依其需求及意願,重新檢證申請就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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