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疫

第一步請於登機前半年找獸醫抽血作狂犬檢測

犬貓起運時間為2005年6月6日以後,自狂犬病疫區輸入規定

一、 申請人應確認犬貓已植入晶片,且狂犬病預防注射符合下列 規定:

         1. 初次免疫:於犬貓滿90日齡以上施打第1劑狂犬病不活化疫苗,且施打時間距起運當日應滿180天至1年以內。

         2. 補強免疫:應於起運前1年內實施。

二、 犬貓於預定起運前至少180天採取該犬貓血液樣本,送往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狂犬病參考實驗室或本局公告指定之實驗室檢測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且抗體  力價須達0.5IU/ml以上。
       

第二步 聯絡台灣方面 辦理同意函

一、犬貓於預定起運30天前,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檢疫站申請「進口同意文件」與隔離檢疫籠位:

        1. 申請書1份
        2. 輸出國獸醫師簽發之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注射證明書影本,須以中文、英文 或中 英 文並列方式註明犬貓之品種、性別、年齡及晶片號碼、狂犬病預防注射日期及使用疫苗種類,並註明初次免疫或補強免疫。
        3. 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檢測報告:輸出前180天至2年內所採取血液,經世界動物衛生組 織狂犬病參考實驗室或指定之實驗室檢測,且抗體力價需達0.5 IU/ml以上。
        4. 申請人護照或身分證影本。

二、犬貓起運前,請向輸出國動物檢疫主管機關申辦「動物檢疫證明書」,該證明書須以中文、英文或中英文並列方式記載下列事項:

        1. 犬貓之品種、性別、年齡及晶片號碼。
        2. 狂犬病不活化疫苗預防注射日期,並敘明初次免疫或補強免疫。
        3. 犬貓經檢查無狂犬病臨床症狀。
        4. 犬貓於輸出前180天至2年內所採取血液,經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狂犬病參考實驗室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指定之實驗室檢測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在0.5 IU/ml以上。

 

請多利用Email或傳真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電話:(03)3982431
傳真:(03)3982310
 

※申請時請特別註明動物的體重。

※在陌生的環境中,有同伴的動物會比較容易適應。若飼主要攜入兩隻以上的動物,請註明他們是否能夠一起相處,以方便安排籠位

※逾時或提早入境,請提早向防檢局申請,以免屆時須轉運到較遠的隔離場所。  

 

第三步訂機位 

※來自新加坡、馬來西亞、孟加拉或中國大陸(不含港澳地區)之犬貓禁止輸入。且輸入之犬貓運輸途中不得經由澳洲、新加坡、馬來西亞、孟加拉或中國大陸(不含港澳地區)等地轉運。

※ 落地時間: 週二至週四, 早上到達最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