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地區近十年外籍勞工統計人數

 

  臺灣自民國七十八年首次開放申請外籍勞工進入本國紓解勞力人口短缺,迄今已逾三十年。外籍勞工來臺數量,逐漸攀升,除政府原先設定引進勞工協助重大公共工程建設外,於民國八十年亦開放農業、製造業、營造業、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看護工、幫傭等六大類十五職種申請外籍移工協助。臺灣目前外籍移工大多數來自於越南、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天性醇厚,樂觀友善,加之以對於改善己身經濟狀況而來臺工作的動機強烈,絕大多數外籍移工都能謹守本分,勤奮工作。民國八十一年就業服務法施行,提供外籍移工至本國就業的基礎法源,並逐步將外籍移工納入勞基法保護傘下,但對於外籍移工來臺工作上還是有諸多限制與不便;近三十年來,在民間機構與外籍移工的奔走,並向民意代表陳情請求關切外籍移工於本國工作權與人權保障下,民國一百零五年,勞動部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取消外籍移工每三年(申請兩年,得延展一年)必須出境一次的限制,使外籍移工得以獲得更穩定的工作保障,並可避免不肖人力仲介業者重複收取來臺移工及雇主仲介費用,減少移工因工作時程的短暫與不確定而甘冒風險逃脫所製造的其他社會問題。也因為法規的鬆綁、社會的需求、社會刻板印象與對外籍勞工不了解的問題逐漸改善,外籍移工來臺數量逐年增加,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來臺工作的外籍移工人數突破六十萬大關,成為臺灣勞力密集業的重要生力軍。

 

二、臺灣法律對外籍移工的管制

 

  《就業服務法》以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為臺灣目前針對外籍移工的法律規章,從工作類型的規範、來臺資格,到薪資待遇仰賴政府對該領域的規範,外籍移工來臺限制為16歲(含)以上,從事看護及幫傭工作則需20歲(含)以上,雇主之待遇應基於人權和平等之上:基本權益上的公平正義原則、工作權益上的國民待遇原則、生活權益上的賓至如歸原則,在入國後,勞動部發展署在桃園和高雄機場,設立「入出國外勞機場關懷服務計畫」,協助移工在入境後工作的轉介,以及諮詢申訴權益的管道,另外,建置1995熱線,提供24小時免費專線,以保障移工的權益。

 

三、移工來臺的工作分類及規範

 

  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的第ㄧ項的7到11款,包括了外籍移工普遍選擇的職業:「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機構看護工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及「屠宰工」,在同條法規聲明雇主需訂立書面勞動契約,讓勞資雙方在合約上各有保障,在臺期限則不得逾12年;而對外籍移工影響為大的雇主轉換,則是在同法規的第五十三條,《就業服務法》限定移工在雇主轉換上沒有全權掌握,也因此有許多的移工被同為雇主控制,超時工作,無法承受後選擇逃逸。在薪資待遇方面,每個類型的工作皆有不同的最低薪資,家庭類的工作,每月薪資不可低於新臺幣1萬7000元,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機構看護則每月不可低於2萬3100元;然而,因這類別的工作時間和普遍不一樣,因此外勞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藉此,移工無法享有七天一天休假之待遇,工資也無最低薪資的保障。

 

 

 

 

 

 

 

 

 

 

 

 

 

 

 

四、逾期居留要罰多少錢?

 

  目前依照《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移工申請來臺工作,每月雇主須支出移工底薪新臺幣17500元,加班費新臺幣2268元(每周加班一天,每日新臺幣567元),並向政府繳納健保費用新臺幣906元,以及就業安定費新臺幣2000元,共計新臺幣22174元。另外尚須支付人力仲介公司每月新臺幣1500元至1800元不等的仲介費,另有固定的健康檢查費用、簽證費用、機票費用等。

 

  外籍移工在臺灣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並取得展延聘僱許可函後,需至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臨櫃辦理居留證居留期限的展延。外籍移工如果沒有在期限內辦理完成,移民署會對該外籍移工處以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若逾期居留超過30日,除需繳交罰鍰外,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於10日內出國。

 

  以目前臺灣地區雇用之外籍移工,多為東南亞地區國家人民,薪資普遍較臺灣地區低廉,根據研究報導指出,目前東南亞各國勞動法規所制定之最低薪資,泰國約為新臺幣8219元,緬甸約為新臺幣2913元,越南約為新臺幣5155元,馬來西亞約為新臺幣7659元,印尼約為新臺幣8396元,如果因故或延誤申請居留期限延展,所受之罰鍰,比照外籍移工原國籍地區平均薪資而言,多為半個月至一個月的薪資,對於弱勢的外籍移工而言,是相當承重的負擔。

 

五、勞動權益的保障

 

  根據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統計,在臺工作的外籍移工,截至106年11月底,總計為647651人,大多為體力勞動的製造業從業人員及看護工。民國78年首次引進外籍勞工以紓解本國基本勞力人口需求,並依照《就業服務法》以及《勞工基準法》規範外籍勞工,逐年修法擴大外籍勞工於臺灣工作時所受之薪資、福利、工作時數、休假之保障,例如民國104年10月《就業服務法》第52條增列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立學習,有特殊表現,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資格,在臺工作年限可延至14年;民國105年10月2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第52條條文,取消外籍勞工工作期滿須出國1日的規定,並同時新增外勞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僱主應予同意規定。雖臺灣諸多勞工法規逐年修改增進外籍勞工之福利,但時至今日,外籍勞工薪資所得與臺灣法規保障本國勞工最低薪資脫鉤。

 

 

 

 

 

 

 

 

六、來臺資格

 

  外籍移工來臺工作,雇主大多經由人力仲業公司向勞動部申請名額,經過核准後發給工作居留證。外籍移工在臺灣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並取得展延聘僱許可函後,需至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臨櫃辦理居留證居留期限的展延。外籍移工如果沒有在期限內辦理完成,移民署會對該外籍移工處以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若逾期居留超過30日,除需繳交罰鍰外,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於10日內出國。

 

  以目前臺灣地區雇用之外籍移工,多為東南亞地區國家人民,薪資普遍較臺灣地區低廉,根據研究報導指出,目前東南亞各國勞動法規所制定之最低薪資,泰國約為新臺幣8219元,緬甸約為新臺幣2913元,越南約為新臺幣5155元,馬來西亞約為新臺幣7659元,印尼約為新臺幣8396元,如果因故或延誤申請居留期限延展,所受之罰鍰,比照外籍移工原國籍地區平均薪資而言,多為半個月至一個月的薪資,對於弱勢的外籍移工而言,是相當承重的負擔。

 

七、薪資待遇

 

  目前依照《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移工申請來臺工作,每月雇主須支出移工底薪新臺幣17500元,加班費新臺幣2268元(每周加班一天,每日新臺幣567元),並向政府繳納健保費用新臺幣906元,以及就業安定費新臺幣2000元,共計新臺幣22174元。另外尚須支付人力仲介公司每月新臺幣1500元至1800元不等的仲介費,另有固定的健康檢查費用、簽證費用、機票費用等。

 

  外籍移工在臺灣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並取得展延聘僱許可函後,需至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臨櫃辦理居留證居留期限的展延。外籍移工如果沒有在期限內辦理完成,移民署會對該外籍移工處以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若逾期居留超過30日,除需繳交罰鍰外,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於10日內出國。

 

  以目前臺灣地區雇用之外籍移工,多為東南亞地區國家人民,薪資普遍較臺灣地區低廉,根據研究報導指出,目前東南亞各國勞動法規所制定之最低薪資,泰國約為新臺幣8219元,緬甸約為新臺幣2913元,越南約為新臺幣5155元,馬來西亞約為新臺幣7659元,印尼約為新臺幣8396元,如果因故或延誤申請居留期限延展,所受之罰鍰,比照外籍移工原國籍地區平均薪資而言,多為半個月至一個月的薪資,對於弱勢的外籍移工而言,是相當承重的負擔。

 

八、領白領大不同─淺談外籍移工居留權與工作權的差異

 

  根據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統計,在臺工作的外籍移工,截至106年11月底,總計為647651人,大多為體力勞動的製造業從業人員及看護工。民國78年首次引進外籍勞工以紓解本國基本勞力人口需求,並依照《就業服務法》以及《勞工基準法》規範外籍勞工,逐年修法擴大外籍勞工於臺灣工作時所受之薪資、福利、工作時數、休假之保障,例如民國104年10月《就業服務法》第52條增列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立學習,有特殊表現,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資格,在臺工作年限可延至14年;民國105年10月2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第52條條文,取消外籍勞工工作期滿須出國1日的規定,並同時新增外勞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僱主應予同意規定。雖臺灣諸多勞工法規逐年修改增進外籍勞工之福利,但時至今日,外籍勞工薪資所得與臺灣法規保障本國勞工最低薪資脫鉤。

 

相較於藍領勞工,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統計,外籍專業人士在臺工作者,截至2017年11月底,共計32327人,其中勞動部接受申請核准人數為30867人,加工出口區申請核准人數為456人,科學園區申請核准人數為1004人,其中以日本、美國、馬來西亞、印度、加拿大、英國等人數最多,其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者僅4934人;從事行業多為製造、銷售、服務、教育居多,擔任科技研發、管理、顧問、教師等職務,受臺灣《就業服務法》、《勞動基準法》等法規保障,並依其專業,臺灣及外國企業較願意給於高薪資與福利,造成同為國際間來臺工作的人士,卻有截然不同的待遇。

 

   外籍移工來臺工作,雇主大多經由人力仲業公司向勞動部申請名額,經過核准後發給工作居留證;外國專業人士受聘僱來台工作,一次申請期限為三年,可無限次數申請。如有長期工作或居住之需求,可以向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連續五年以上,每年留臺天數達183天後,限兩年之內提出申請。如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權之外國人士,則可以不經由雇主直接向勞動部申請在臺工作,相較於從事基礎事業或體力勞動的外籍移工,留臺工作申請過程的難易度,依舊有相當大的差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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