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民國95年的內湖虐貓事件嗎?台北市方姓男子在中國的網路論壇張貼虐貓照片,詳細描述虐貓過程,如灌食沐浴乳、夾子夾耳朵、摔貓咪等殘忍行徑,還說會把骨折貓咪放在台北內湖某處公車站牌下,要網友來找找。方男並自稱熟知法律,虐貓並無刑責,警方拿他沒辦法。事後方男否認虐貓,但已激起廣大民怨,批評《動物保護法》中的虐待動物罰則只有行政罰鍰,根本起不了嚇阻作用。隨後農委會出面回應,表示這次《動保法》修正後,虐待動物且造成動物明顯肢體殘障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虐待動物案件,終於有了刑責。然而,根據現行《動保法》規定,虐待動物處以刑罰的前提是「5年內再犯者」。也就是說,虐待動物、導致牠們身體殘缺甚至死亡,初犯者依法將處10萬至5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或2年內再犯,罰鍰提高到20萬至100萬元;5年內再犯才可能面臨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等「刑罰」。
《動保法》第2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動保法》於民國87年公布實行,經過8次修改,理當越修越嚴謹,但似乎還不夠好。開南大學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助理教授吳光平認為,虐待動物行為採「先行政罰後刑罰」的罰則,無法發揮法律的嚇阻、教育作用。
吳光平比較他國虐待動物罰則,日本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萬日圓以下罰金;澳洲昆士蘭州最高可處1000元澳幣罰金或2年有期徒刑;德國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英國則處以最高51周有期徒刑、最高2萬英鎊或兩者併處。而今年6月,澳門終於有了《動物保護法》,草案中規定,虐待動物最高可處3年監禁、罰款10萬澳門幣。
資料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0900273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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