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此連結到收容所

2015網界博覽會

 動保法
首頁 
流浪狗問題 
志工體驗 
人物報導 
校園調查 
給牠一個家 
心裡的話 
專題簡報 

 

 動保法流浪狗來源 環境影響
 

還記得民國95年的內湖虐貓事件嗎?台北市方姓男子在中國的網路論壇張貼虐貓照片,詳細描述虐貓過程,如灌食沐浴乳、夾子夾耳朵、摔貓咪等殘忍行徑,還說會把骨折貓咪放在台北內湖某處公車站牌下,要網友來找找。方男並自稱熟知法律,虐貓並無刑責,警方拿他沒辦法。事後方男否認虐貓,但已激起廣大民怨,批評《動物保護法》中的虐待動物罰則只有行政罰鍰,根本起不了嚇阻作用。隨後農委會出面回應,表示這次《動保法》修正後,虐待動物且造成動物明顯肢體殘障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虐待動物案件,終於有了刑責。然而,根據現行《動保法》規定,虐待動物處以刑罰的前提是「5年內再犯者」。也就是說,虐待動物、導致牠們身體殘缺甚至死亡,初犯者依法將處10萬至5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或2年內再犯,罰鍰提高到20萬至100萬元;5年內再犯才可能面臨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等「刑罰」。

動保法》第2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動保法》於民國87年公布實行,經過8次修改,理當越修越嚴謹,但似乎還不夠好。開南大學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助理教授吳光平認為,虐待動物行為採「先行政罰後刑罰」的罰則,無法發揮法律的嚇阻、教育作用。

吳光平比較他國虐待動物罰則,日本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萬日圓以下罰金;澳洲昆士蘭州最高可處1000元澳幣罰金或2年有期徒刑;德國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英國則處以最高51周有期徒刑、最高2萬英鎊或兩者併處。而今年6月,澳門終於有了《動物保護法》,草案中規定,虐待動物最高可處3年監禁、罰款10萬澳門幣。

資料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090027375.html

汪喵隊觀點

動物受虐問題不斷,動保法也修訂了8次,依然無法降低動物受虐。其實再嚴的法律,都還是會有問題,我們想呼應一下文章中吳光平教授,「先行政罰再刑罰」改變成「先教育再刑罰」;如果能適當的對「施暴者教育」,用法令強制到全國各地流浪狗收容所當「服務志工」,藉由與毛小孩的相處,會改變人們的行為。我們去當志工的時候,也發現開始的時候,大人們總是很怕,比我們小孩子多慮;等狗狗很親暱示好,人們心防沒了,就變成愛狗狗 。所以能改變這些施暴者比較重要,處罰是罰不完的,如果他懂得愛狗狗,瞭解牠也是一條寶貴生命,就不會再犯同樣的錯。 

另外一個問題是在公視我們的島節目看到,值得一提:「動保法保護不了流浪動物」,我們節錄了部份重點:

1、收容所應公開透明。環境非常擁擠、髒亂,收容過多動物;犬貓收容資料建立,後續處理方式結果;擴大空間,能讓毛小孩有運動地方。

2、捕犬是基於保護動物,不應由清潔隊員執行;設定特定動物保護專責機構,不可將流浪動物視為廢棄物。全國各地只有台北市設有「動物保護處」,各地該加油了!

3、飼主沒責任、寵物變流浪狗,這點在本網站中的「狗狗背黑鍋篇」簡報中已指出。所以要加重飼主責任,加強餇主教育,最好能設立「養寵物執照」才能養狗狗。

4、提高領養率。全台每年有9萬隻流浪動物被安樂死,卻只有1萬多隻被認領養;代表宣導不足、地點設置偏遠沒人光顧…等。員林洪世恩醫師會利用科技,架設網站傳播領養資訊,幫助很多狗狗重獲新生命。值得借鏡學習!

5、爭取流浪動物在收容所時間,自從「12夜」播出後,發生很大的回響。我們不該再用人們便宜行事的方式處理流浪動物,要政府、民間、一般民眾合力去改變現況,讓每隻健康的狗狗找到一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