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拔河比賽規則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引用自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

第一條 拔河

拔河運動之愛好者須為國家拔河協會忠實之會員,而此國家拔河協會應隸屬於國際拔河聯盟;拔河運動之參與者必須為業餘愛好者,並必須遵守國際拔河聯盟制定之規則和指導。

第二條 分類

國際拔河比賽分類如下:

室外和室內

男子和女子

成年、青年(未滿23歲)和青少年

第三條 重量分級

國際比賽時,依團隊體重分級如下

超輕量級      不超過      480公斤

次輕量級      不超過      520公斤

輕量級        不超過      560公斤

輕中量級      不超過      600公斤

中量級        不超過      640公斤

輕重量級      不超過      680公斤

重量級        不超過      720公斤

無限量級      無限制

第四條 體重測量和驗戳章蓋印

當隊伍體重超過參賽量級之體重限制時,應再給予一次測量體重之機會;體重測量和驗戳章蓋印應在比賽開始前至少一小時完成。

第五條 年齡限制

5.1青少年組

參加青少年組之拔河選手之年齡始於滿15足歲當年之年初,止於滿17足歲當年之年底。

(註:若一選手於5月滿17足歲,則他可繼續參加青少年組直至該年之1231日止)。

5.2青年組

參加青年組之拔河選手之年齡始於滿18足歲當年之年初,止於滿22足歲當年之年底。

(註:若一選手於5月滿22足歲,則他可繼續參加青年組直至該年之1231日止)。

5.3成人組

參加成人組之拔河選手之年齡始於滿18足歲當年之年初。

第六條 隊伍與替補

6.1隊伍人數

在比賽開始時每隊必須有八位選手。當隊伍就比賽位置,並在裁判之控制下,則視為比賽已開始。

6.2替補時機

比賽期間可替補一位選手。當替補完成後,即不得再進行任何更動。

替補可用於戰術運用或選手受傷。

替補僅能發生於體重測量後,並已完成第一場比賽之第一局後。

被替補之選手不得再參加該量級之任何後續比賽場次。

替補選手必須是註冊於該隊伍之選手。

6.3替補程序

替補與被替補選手皆須穿著全套比賽服裝(比賽服、短褲、長襪和比賽鞋)向主審報告,由主審指派裁判處理。

在比賽區之適當位置(平整硬面)應準備一個磅秤以測量兩人之體重之差額;替補選手之體重只能相等於或輕於被替補選手之體重。全隊之總重量不得因替補而增加,就算該隊伍未替換前之體重未超過該量級之重量限制。

替換後,主審或受指派之裁判必須除去被替補選手之體重驗戳章,並在替補選手身上蓋適當之驗戳章;主審或受指派之裁判要在出賽單上登錄替補情形。

6.4最少之比賽選手數

不允許第二次換人。當發生第二次選手受傷時,得允許七位選手繼續比賽;但不允許比賽選手人數少於七人。

第七條 教練與防護員

每隊可有一位教練指導選手。

每一隊也允許有一位防護員。防護員之功能在於比賽前後照護選手,不得在比賽中與選手交談,並須位於主審指定之位置。

第八條 運動裝備

8.1運動服裝

8.1.1選手之運動服裝

比賽隊伍須穿著適當之運動服裝,包括短褲、運動衫或緊身套衫和長襪。全隊之比賽服裝須一致。

8.1.2教練和其他隊伍成員之運動服裝

教練和其他隊伍成員應穿著和比賽選手一致之服裝或穿著同一色系之運動服裝。

8.1.3頭飾

選手、教練和隊伍成員被允許穿戴下列頭飾:帽子、鴨舌帽和頭巾。這些頭飾之顏色須和運動服裝同一色系。選手、教練和隊伍成員之頭飾須統一。

註:如回教之纏頭巾或類似之頭飾應依據宗教或文化而被允許。

8.1.4防護衣

在裁判允許下,選手得在運動衫內穿著防護衣,以保護皮膚;防護皮帶可在允許下穿戴於運動衫外;後位之防護衣厚度不可超過5公分,並須穿著在運動杉內,且置於繩子和身體中間。防護衣上不得有鈎扣、溝漕或其它可能鎖住繩子之物品。

8.2樹脂黏膠

樹脂黏膠是被允許用來協助握繩,但只可塗抹手上。在室內比賽時,樹脂黏膠只能在主辦單位同意下,並在裁判指導下使用。

8.3體重測量時之穿著

男子隊於體重測量時至少應穿著適當大小之不透明短褲。

女子隊於體重測量時至少應穿著適當大小之不透明短褲和上衣。

體重測量時不可穿著鞋子。

8.4比賽鞋

8.4.1室外比賽鞋

比賽鞋不可加工改裝;鞋底、鞋跟和鞋邊須齊平;不允許有金屬釘或金屬片。鞋跟允許有厚度小於6.5 mm之金屬片,但須與鞋邊齊平;鞋底和鞋跟不可有鞋底釘或突出之釘爪(如圖一)。

8.4.2室內比賽鞋

室內拔河比賽鞋必須保持出廠時之模樣,不可進行任何之加工變造;鞋底必須為橡膠或類似之材質,以給予適當之抓地力,但不至於造成比賽場地表面或地板之損傷。

圖一:室外比賽鞋

第九條 比賽繩

9.1比賽繩之尺寸

比賽繩之圓周必須介於10公分至12.5公分之間,且不可有結節或握把;繩之兩端須縛紮結尾,長度不得短於33.5公尺。

9.2比賽繩之標誌

   比賽繩之標誌應以黏沾方式固定,以利裁判之調整。

   9.2.1室外比賽繩之標誌

繩子上須有五個標誌如下:

(a)    一個在正中央。

(b)   兩個在離中央兩邊各4公尺處。

(c)    兩個在離中央兩邊各5公尺處。

(d)   以上(a)(b)(c)之標誌須不同色。

   9.2.2室內比賽繩之標誌

繩子上須有五個標誌如下:

(a)    一個在正中央。

(b)   兩個在離中央兩邊各2公尺處。

(c)    兩個在離中央兩邊各2.5公尺處。     

(d)   以上(a)(b)(c)之標誌須不同色。

第十條 拔河區與標線

10.1室外拔河區與標線

拔河區必須為平坦之草地;地面需標劃一條中心線。

10.2室內拔河區與標線

拔河區之面層須採用足以與一般室內拔河鞋產生良好摩擦力並經國際拔河聯盟審定之材質。

拔河道長度建議為36公尺、寬度為100 – 120公分;面層上須標劃中心線和離中心線兩邊各2公尺之標線。

 

拔河技術規則

第十一條 握繩

選手不可握繩於最外側標誌之內側;每次比賽時,第一位選手應盡量握繩於靠近最外側標誌處。

比賽繩不可打結或纏繞,亦不可利用身體之任何部位或隊友進行鎖繩;比賽開始時,比賽繩必須是繃緊狀態,且比賽繩之中心點標誌要對準地上之中心線標線。

 

第十二條 拔河姿勢

除了後位,每一位拔河選手都應使用赤裸的雙手握繩,雙手掌心向上,且繩子應穿過身體和手臂上端之間。後位握繩法參見規則第十三條。

任何其它導致繩子不能自由移動之握繩法,皆為鎖繩犯規。雙足須伸展於膝關節前方,且全隊選手必須一直維持拔河姿勢。

 

第十三條 後位姿勢

最後一位拔河選手稱為後位。繩子須從身體前方沿著身體至背部,再斜上至對側肩上;多餘的繩子應經由腋下向後。後位應以正常的方式握繩,亦即雙手掌心向上,雙手手臂向前伸展。後位被允許將繩子置於保護皮帶之下而不構成鎖繩犯規。

 

 

違反規則

第十四條 比賽時的違規

14.1 一般之犯規

1.坐地犯規(Sitting 故意坐在地上或滑倒之後沒有立即回到原位。

2.觸地犯規(Leaning 以足部以外之其它身體部位碰觸地面。

3.鎖繩犯規(Locking 任何妨礙繩子自由移動之握繩法。

4.握繩犯規(Grip 任何違反規則第十一、十二和十三條規定之握繩法。

5.夾持犯規(Propping 繩子未通過身體和手臂上端間之握繩法。

6.蹲姿犯規(Position 坐在腳上或腿上,或未將雙足伸展於膝關節前方。

7.爬繩犯規(Climbing the rope 用雙手拉傳繩子。

8.划繩犯規(Rowing 重複跌坐地上並後退雙足。

9.後位姿勢犯規(Anchor position 任何不同於規則第十三條之姿勢。

10.防護員犯規(Trainer 比賽時防護員和選手交談。

11.消極犯規(Inactivity 比賽中,雙方未主動努力進行比賽而導致過久之僵持,這種情形會破壞拔河運動之精神,可在任何時機宣告重賽(No pull)。比賽應立即在原拔河道或最近之其它拔河道重新開始。如果未主動努力進行(消極)之比賽持續超過十分鐘,則主審應宣告重賽。

14.2 室外比賽之犯規

12. 腳架犯規(Footholds 在「拉緊」口令下達前,以任何方式在地面踩踏造成凹窪。

14.3 室內比賽之犯規

13. 越線犯規(Side-stepping 在室內比賽中踏出拔河道範圍。

 

第十五條  失格

隊伍在一局比賽中,若犯規多於2次就會被判輸掉這局比賽,即使只有一位選手犯規。

 

第十六條  違反規則

不遵守國際競賽規則之隊伍可能會被取消比賽資格。

 

 

競賽與計分

第十七條  場、局和休息時間

循環賽制由 [n ×n-1÷ 2] 場比賽所構成,n為參賽隊伍數。每場比賽有兩局,局間應有合理的休息時間。

場間最長之休息時間為六分鐘,此段時間開始於隊伍離開比賽場地,結束於進入檢錄區。

 

第十八條  擲硬幣

比賽開始前,以擲硬幣決定拔河場地,並在第一局結束後換場地。如果須進行第三局,則由擲硬幣決定拔河場地。

 

第十九條  獲勝

19.1一般之獲勝

贏得一局是指將繩子拉過規定之距離或對隊被判失格。

19.2 室外比賽之獲勝

贏得一局是指將對方離繩子中央4公尺之標誌拉至地上之中心線。

19.3 室內比賽之獲勝

贏得一局是指將對方離繩子中央2公尺之標誌拉至我方地上離中心線2公尺之標線。

 

第二十條  計分

20.1 循環賽

以局數2:0獲勝,得3分;落敗隊伍得0分。各贏一局,則各得1分。

20.2 預賽、準決賽、決賽

比賽以三局兩勝制時,若一隊以2:0獲勝,可得3分,落敗隊伍得0分;若一隊以2:1獲勝,則得2分,落敗隊伍得1分。

第二十一條  重賽

以下情形可造成重賽:

(a)    經兩次警告後,同時犯規。

(b)   兩隊之消極犯規。

(c)    兩隊無法繼續比賽。

(d)   雙方皆未犯規,但比賽受到中斷。

(a)(b)(c) 情形下宣布重賽時,比賽應立即重新開始,不得休息。

當在 (d) 情形下宣布重賽時,則允許適當之休息。

 

 

裁判

第二十二條  職員與裁判

職員應由國際拔河聯盟指派,以管理所有國際比賽。

國際比賽裁判之最後遴選應為技術委員會之職責。

 

第二十三條  主審之權責

被指派之主審為該場比賽之最後決定者;責任如下:

(1)       忠實執行國際拔河聯盟之規則。

(2)   在隊伍抵達比賽場地前,確認已準備好比賽繩。

(3)   儘可能依照時間表進行比賽。

權力如下:

(4)   按照規則第十七條給予休息時間。

(5)   宣告重賽。

(6)   在警告後,判定隊伍失格。

(7)   如果主審認為選手之行為或言語已違反運動員精神,得在未警告下,判定該隊伍失格。

主審在給予警告時,應以手勢表明犯規種類,指出何隊犯規,並加註「第一次警告」或「最後警告」。主審在給予說明時,應簡明扼要,並使用適當手勢。

主審之判決即為終判。

 

第二十四條  副審之責任

副審應在主審之指導下執行任務。比賽中,副審應位於主審之對面,觀察比賽隊伍,並將違規情形以手勢告知主審。副審應將主審之警告告知違規隊員或隊伍。

 

第二十五條  體重測量裁判

國際比賽中,國際拔河聯盟得指派一名幹部擔任體重測量裁判,以負責正確的測量選手之體重和蓋驗戳章。

 

 

 

手勢與指令

第二十六條  開始程序

當裁判看到兩隊教練已準備好之手勢後,應以口令和手勢循序進行下列指令:

舉繩          隊員應以規則第十一、十二和十三條之握繩法握繩,雙足平貼地面。

拉緊          須將繩子拉緊;在室外比賽時,每位選手可以伸展腿之鞋跟或鞋邊以建立一個腳架。

預備          裁判應調整繩子正中央標誌使之對準地上之正中央標線。

開始        繩子經適當之靜止後開始比賽。

第二十七條  每局比賽結束

每局比賽結束時,裁判應吹哨並把手指向獲勝隊伍;重賽時,則在雙手交叉後,指向地面之正中央標線。

第二十八條  拔河比賽中之指令與手勢(如圖二)

指 令

手 勢

1 準備之確認 (Team are you ready)

以手臂指示隊伍

2 舉繩 (Pick up the rope)

雙手向前做水平伸展動作

3 拉緊 (Take the strain)

雙手上舉,掌心向內

4 調整中心線 (Rope to center)

指示移動至正中央標誌

5 預備 (Steady)

雙手上舉,掌心向外

6 開始 (Pull)

迅速將手下放至兩側

7 結束 (Indicate winner)

吹哨並把手指向獲勝隊伍

8 換邊 (Change ends)

吹哨並把雙手交叉於頭頂上

9 重賽 (No pull)                                  

吹哨並把雙手向下在體前交叉             

10 警告 (Caution)                 

上舉犯規邊之手,並以一或二隻手指指示第一次或第二次警告                                      

 

第二十九條  拔河比賽中之常見犯規與手勢(如圖三)

犯 規

手 勢

1 坐地犯規 (Sitting) 手臂向內微彎,水平移動
2 觸地犯規 (Leaning) 手臂水平外展指向地面
3 鎖繩犯規 (Locking) 手肘碰觸上提之大腿
4 握繩犯規 (Grip) 雙手作握繩狀
5 夾持犯規 (Propping) 雙手作握繩狀,沿身體側邊上抬動作
6 蹲姿犯規 (Position) 微抬腿作伸蹬動作
7 爬繩犯規 (Climbing the rope) 雙手作爬繩動作
8 划繩犯規 (Rowing) 用手臂和上半身作划船動作
9 後位姿勢犯規 (Anchor position)

用手碰觸肩部

10 防護員犯規 (Trainer)

用手指碰觸嘴唇

11 腳架犯規 (Footholds)

用腳跟踢地面

12 越線犯規(Side-stepping

用單腳踩踏側邊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