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夜市的營運法規
基隆市政府發布的法條
基隆市政府為了配合中央政府政策對於攤販問題的改善,於民國93年02月12日,發布「基隆市攤販輔導管理自治條例」,是基隆市攤販經營的法源依據,也是基隆市政府管理攤販的準則。整理規定如下:
(一)管理專責單位:基隆市政府為此自治條例的主管機關,以加強攤販輔導管理為主,而執行單位為基隆市政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並由產業發展處市場管理科為專責單位。
(二)攤販的分類:分為個人的「一般性攤販」與多數人的「集合性攤販」。
(三)指定設置的攤販集中區,若具促進觀光發展及商業機能者,基隆市政府可以指定成為觀光夜市或主題市集。
(四)營業許可的申請規定及限制:
1.在基隆市頒布自治條例前,已准許設置或列管有案之攤販集中區內營業攤販可以繼續營業。 2.攤販申請人須於基隆設籍一年以上,一般性攤販營業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圖23)。 3.攤販必須自行經營,不能轉讓、轉借、轉租或委託他人為經營,但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得共同經營管理。若原申請許可人死亡,其配偶、直系血親得於原許可有效期間內繼續營業。
(五)攤販應繳納的費用:
1.一般性攤販、集合性攤販自治組織,於營業期間需繳納場地使用費及管理費給基隆市政府。
2.攤販的場地使用費及管理費是各攤位合計使用的總面積來計算。
(六)攤販營業應遵守的規定:
1.攤販營業許可證於營業時間需懸掛於明顯易見處(圖25)。 2.營業場所及周圍地區應保持整潔。且飲食類攤販之經營,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3.攤販不可以擅自擴大營業面積、變更營業種類、時間、地點,也不可以有妨礙交通、社會秩序、製造噪音、有礙衛生安全及其他違反法令的行為。 4.攤販在進行交易時,不可以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七)自治組織的成立及執行的項目:
1.攤販集中區應於期限內組成自治組織,集中區內具有許可證的攤販,為攤販集中區自治組織的成員。同一攤販集中區之自治組織,以一個為限。 2.攤販集中區的自治組織,主要功能為營業秩序、清潔衛生的維持,並協助消費爭議申訴的處理及其他有關攤販集中區自治事項。 3.攤販集中區之自治組織應將各攤商的核准證明文件及營業攤販名冊,向基隆市政府申請營業許可。
(八)攤位的異動問題:
1.攤販集中區有空攤位時,擁有一般性攤販營業許可的攤販,可以參加該區自治組的公開招募。 2.若集中區攤販有異動時,該攤販集中區自治組織應將異動情形報基隆市政府核定。
(九)罰則:
1.攤販未經營業許可或本府指定設置攤販集中區未經進駐許可而營業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2.自治組織若違反自治規定,負責人可被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者,基隆市政府可以廢止集中區攤販營業許可。 3.攤販未遵守營業規定,可處以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按次連續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早期攤販營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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