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嘉慶古碑
清代嘉慶古碑

清代道光古碑
清代道光古碑

徵收完課諭示碑

特授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吳,為遵斷繳清,勒石曉諭歸管,征收完課,以垂久遠事。 據業戶施繼善即監生施嘉惠呈稱:緣惠租戶施聚敬先後用價承典施長齡戶下施嘉鑄等馬芝保埔鹽庄草地田業,東至灣仔內南港溪墘為界,西至西勢湖南勢埔后灣仔溪墘三省庄水尾浸水庄邊為界,南至新庄尾角樹腳庄墘打廉庄園邊為界,北至臺灣溝墘透好修庄擺宵溝底為界,公館、牛埔、水濫、廍地、草埔地基,俱各在內。因各房分居,生齒日繁,入不供出,將業先後割出,轉多主,盈溢原價三千六百餘元,致施嘉鑄館贖貳拾餘載,蒙斷不能贖還,案懸莫結。及仁爺蒞治,清理積課,而施嘉鑄及海東書院膏火銀票計共數千,控就典業找洗清課,票傳聚敬戶下子孫施奧世暨惠等到案,俾令聽贖、別賣轉典抑或找價。奈欲遵聽贖,則溢之三千六百元,各房家貧,不能償出;且積欠供課壹千五百餘元,亦在嚴追,無可征完。是以蒙仁爺將施嘉鑄之業堂斷價銀壹萬七千元,除原價銀壹萬壹千四百元併貼埤圳銀壹千元外,尚應找銀四千六百元,押令惠繼善戶承買歸管,虧眩溢欠課之款,共銀五千餘元。當據姻親吳希新等出勸,惠雖至愚以至親,久案莫結,積課繁累,不得不曲從聽勸,遵斷變業,代賠承坐歸,一結久案,而清兩家。遵課除嘉鑄 修鑽 光選等,公立找絕盡根契,當堂花押,弁功兄施奧世即監生施樞琛暨各房應份子孫,僉立約據,付與惠繼善戶,過割入戶,永為子孫已業。當具遵典主,限期繳銀在案。茲惠已遵限繳足找價銀四千六百元,認清完聚敬戶內積欠供課;租承典各主並應完課租粟佃戶,未蒙示諭,難免觀望,致稽延國課。理合瀝情,念乞始終全恩,照案出示曉諭各典主,歸惠施繼善戶備價取贖歸管。及四至內地一概應完課租各庄佃戶,向惠認稅納租,以便管業,而國課不致稽延等情。據此,查此案先據施嘉鑄具稟施聚敬等抗贖,當經飭呈,節次傳訊。嗣據生員吳希新等具呈婉勸施繼善遵斷備價四千六百元,找給施嘉鑄等清完課項;復經飭令施嘉鑄、施光選、施修鑽等當堂同立找絕杜賣契,畫押付執在案。茲據前情,除批示外,合行示諭。為此,示諭該處佃戶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此項四至內產業田地,按照收成之際照數認稅,交與施繼善收完供課。倘有承典施聚敬名下者,一概聽憑施繼善備價取贖歸管。均毋得刁難,致干查究。毋違!特示。
嘉慶貳拾貳年柒月 日立碑

埔鹽庄業戶佃戶租納諭示碑記

署臺灣北路理番駐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陳,勒石曉諭以垂永遠事。案據馬之遴社番都來明等僉告業戶施繼善等藉界佔墾隱匿短納一案,業經前任丈量示諭,封貯在案。茲傳集原、被,覆訊勘明。緣埔鹽等庄課業,前係施嘉鑄給墾,典與施聚敬管業,配完供耗,納番口糧。後施嘉鑄積欠正供膏伙,施聚敬無力承找,而且亦欠供耗,經吳前縣署將此業絕賣施繼善,清完積欠供課膏伙,當堂立契報稅,給示管掌,四至界址分明。業戶施繼善照界管業,界外均屬業戶課稅,並無餘埔溪壩浮復可以佔墾。因社番以過戶要索花紅不遂,藉端混控;今既經悔過,退呈到案供豆,從寬免究。其業戶施繼善戶下貢生施占魁憑契界管業,供耗清款,勘訊並無佔墾短納情事,應無庸議。案內人證,概免提質,以省拖累。除其具二比依結,分別詳移將案註銷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埔鹽等庄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承耕業戶施繼善課業應納大租穀者,務須按甲仍向施繼善交納;所有庄場、牛埔、圳堀,應聽該業戶管掌。該庄佃不得藉端私向社番給墾抗霸。如敢違抗,一經察出或被指稟,定行怒究。該社番倘再藉端索控,一並拘究不貸。該業戶亦宜秉公收租,完課納糧,不得藉欠短糧,致干未便。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五年五月 日立碑

碑文注釋:

一、特授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吳
吳為當時彰化縣知縣吳性誠。對官員的通常獎賞叫做「議敘」,分成「紀錄」和「加級」兩種,各有三等。最低的是「紀錄一次」,累積三次,便算「加一級」,再上為「加一級紀錄一次」,到「加一級紀錄三次」晉昇為「加二級」,依此類推累進,直到「加三級」為止,共有十二等。而官員得到議敘,遇有升遷可隨帶以示榮譽,對於考核也是具有評定優劣等次的依據。官員因過受降級、罰俸處分時,可以本人所得之「加級、紀錄」抵銷。如紀錄一次抵銷罰俸六個月;軍功紀錄一次,抵銷罰俸一年,紀錄四次,可抵銷降一級等等類推。但若是大過,必須實降實罰時,則不准抵銷。

二、曉諭:講給你聽、讓你知道。

三、:指業主以田地等物品典押給銀主,取得借款,典期內業主若無法歸還對方本金,則將抵押品賣出,故有時形同買賣。清代這類文書 包括典、轉典與退典田、厝、地基、菜地及水租等文書契據。

四、供羨:正供和耗羨。正供為政府所收之田賦。耗羨為清賦稅所徵加耗抵補實際損耗後的盈餘。地丁漕糧及其他雜稅,都以折耗為名徵收附加。徵糧時,增收雀鼠耗米;改徵銀兩後增收熔化火耗,原徵耗米亦折銀徵收。州縣所收田賦加耗抵補實際損耗後的餘額,規定一部分歸州縣官吏所有,名”養廉”,餘解交上級,名”羨餘”。

五、膏火:是書院時代的名稱,意為燈油費,就是每月發給幾兩銀子,作為獎學金.學生的膏火銀一一就是獎學金,點燈讀書的津貼,考至某個地步,就給這個錢,不用做事,靠這個錢過日子。

六、找洗: 找洗字即追加或補貼價錢之契字;通常在土地或房屋等產業買賣轉讓後,原業主認為當時賣出的價錢不足,或在乏錢生活的情況下,再次要求對方追加金額。除直接向買主找洗外,也可隔層找洗,如甲賣乙土地,乙再賣給丙;甲可向丙找洗。一般找洗字多因買賣關係而形成。此外,也有因典甚至開墾的關係而產生的找洗字。

大意:

馬之遴社告業戶施繼善等藉界佔墾,政府派人來看,才知道是誣告,原來是 馬之遴社的人要紅包不成,變生氣,而告他。官府判決承耕業戶施繼善課業應納大租穀者,務須按甲仍向施繼善交納。

碑文注釋:

一、臺灣府北路番理同知於乾隆年間設立,分為南北路,官職專司負責北台灣原住民與漢人開墾番地之業務。北路理番同知衙門就設在鹿港。北路理番同知也兼中部海防工作,又兼總捕分府,負責捉拿盜賊維護治安,職責繁雜,是地方相當重要的官員。「陳」為當時的理番同知陳盛韶,他著有《問俗錄》這本書,是了解清代臺灣社會的重要史料。

二、花紅:紅包

三、貢生,俗稱「明經」。是指明清兩朝秀才(又稱生員)成績優異者,可入京師的國子監讀書,稱為貢生。 明代有歲貢、選貢、恩貢和細貢;清代有歲貢、拔貢、恩貢、副貢、優貢和例貢。

四、馬之遴社分布在福興,鹿港,埔鹽,馬之遴社社域今仍留有「番童埔」(永平村)之古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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