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王麗涵整理撰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簡稱文建會)所訂定發布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是用來辦理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公共藝術設置之事項,才特訂定之辦法。文建會、公共藝術諮議委員會(簡稱諮委會)或中央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簡稱審委會)負責審議通過部份。機關(構)興辦公有建築物或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時,應成立公共藝術執行小組(簡稱執行小組),負責公共藝術設置各項行政事宜,成員四人至七人,執行小組應辦理的事項很多,有:
一、研擬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
二、辦理徵選、民眾參與、評選及鑑價等作業。
三、研擬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
四、進行公共藝術委託製作、安裝及勘驗。
五、編製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等。
公共藝術的徵選方式也同樣有很多種,像:
一、公開徵選:以公告方式徵求公共藝術設置方案,並召開評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設置方案。
二、邀請比件:邀請二人以上藝術創作者進行創作,並召開評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設置方案。
三、委託創作: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任之藝術創作者提出一件以上設置方案,並召開評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設置方案。
四、評選價購: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當之藝術品購置之。
執行小組應依建築物或建築物基地特性、預算規模等條件選擇前項徵選方式,經審(諮)委會審議後辦理。而中央部會除了負責審議的部分外,還得負責審議前項設置範圍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及其所主管之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公共藝術設置案,並應邀請公共藝術設置所在地地方政府代表列席。此辦法還規定公共藝術設置案經費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得由興辦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教育部所屬的機關及學校之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公共藝術設置案由審委會審議。公有建築物及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所有人或管理、使用機關應參照藝術創作者所提之建議,擬訂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計畫,並編列預算辦理。而且公有建築物及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所有人或管理、使用機關於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後五年內,不得予以移置或拆除,這些就是本辦法所要規範的內容。
◎公共藝術獎(全體討論整理)
由文建會統籌規劃,目前產生第一屆公共藝術獎,台北捷運的小碧潭站「幸福•知道」獲得其中兩項─最佳策劃、最佳興辦單位。此獎項目的在鼓勵公共藝術的質與量,並且增進公共藝術與民眾的對話,為精采的公共藝術作品提供突顯的舞台燈光,讓它們更為人熟悉,提升社會、文化水準。目前分為七大獎,外加網路票選最佳人氣獎,七大獎項分別為:公共藝術卓越獎、最佳策劃獎、最佳興辦單位獎、最佳創意表現獎、最佳環境融合獎、最佳民眾參與獎、最佳教育推廣獎,每項遴選三案,經評審決議得從缺或增額給獎。評審團結合藝術相關各領域專家,歷經初選後實地探察,彙集資料後在決審會議時投票、討論,第一屆概況可點選文建會網站參酌,未來將朝兩年徵件一次的目標執行。
公共藝術獎官方網站→http://event.osd.to/public_art/index.html#a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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