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本工程為桃園縣第三級古蹟,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加如下所列,即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之各項修護原則及合約書內施工規範之規定,進行修護工作。

1.  保存原有之色彩、形貌。
2.  採用原用或相近之材料。
3.  使用傳統之技術及方法。
4 .非有必要不得解體重建。

二、修護前準備事項

1.行政作業:

        因本工程所使用材料大都為石材以及一些磚類建材、再加上友植栽工程,對各項建材於施工前先行選樣送審。對於全區各主體於施工前先攝影紀錄存證。

2.假設工程:

       由於本工程之本體建築為露天,且緊鄰道路旁,另一側又有土地公廟及地母宮為鄰,故無法全區封閉管制,僅將鄰近路旁範圍搭設圍籬,並設置警示標語及夜間警示燈。因全區為施工範圍故工料棚站設於工區左後方並位於圍籬範圍內,而臨時工務所則借用地母宮後面公地搭設,施工前並由營造場提送施工計畫書,經審核後作為施工依據。

修護前破壞調查

       清代的惜字爐,在今日台灣尚殘留十餘座:桃園縣有兩座、台北縣有一座、南投縣有兩座、高雄縣有兩座、屏東縣有四座。其中,桃園縣龍潭鄉聖蹟亭為清光緒時建,建築最為宏大,保存情況也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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